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102014:00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二屆理監事選舉 
致贈感謝狀-第一屆理監事


頒獎-105年度績優從業人員


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物業設施管理作業系統(模組)推廣應用研討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灣物業管理學會)委請本會辦理辦理
「公寓大廈物業設施管理作業系統(模組)」推廣應用研討會
此次研討會由台灣物業管理學會專案
行動辦公室計畫主持人:顏世禮 秘書長 擔任講師

2016年4月17日 星期日

申請報備附件

申請報備附件 下載

附件一: 申請報備書
附件一之一:申請報備檢查表
附件二: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附件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附件三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附件四: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
附件五: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變更或設置限制規定
附件六: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
附件六之一: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
附件六之二: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
附件七:報備證明
附件七之一:第一次管理組織報備案件資料彙整表

會員名錄


相關去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請報備附件

關於公會

公會簡介

公會章程

組織架構

入會申請書

第二屆常務理監事暨理監事名錄

第二屆秘書長‧會務顧問名錄

第一屆理事長、理.監事

第一屆會務顧問

會員名錄

公會章程

臺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10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923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107日第南市社團字第1040998139號通過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商業團體法設立之商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協調同業關係,推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就業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加強並擴大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可暫設於當屆理事長之公司地址或本市獨立會所地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項之舉辦或參加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爭取與維護事項。
六、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或代辦事項。
七、依其它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臺南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均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凡在國內其他縣市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或從事與本業相關業務之合法公司,均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無選舉暨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其他權益均同)
第 七 條  一、第六條第一款之公司,依法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
             正式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合法證照影本二份,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第六條第二款之公司,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
                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合法證照影本二份,經理事
                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一、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二、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
     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
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會對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費之會員,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一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宜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訂。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1、新台幣貳萬元。
2、新加入會員以加入當月至年底之月數乘會費每月平均數為其應繳之會費。
                        3、會員應於元月底以前完成繳費。
三、事業費。
四、捐助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細則及其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